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74661 证券简称:宸芯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如有);
(五) 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 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八)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十)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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