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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宸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661 证券简称:宸芯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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