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661 证券简称:宸芯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
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根据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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