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发行人上市后第 2 个月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将通过实施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的股价,具体如下:
一、启动、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责任主体
1、启动条件
(1)公司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公司发行上市后第 2 个月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若因公司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在达到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启动条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则直接实施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的方式后,仍未满足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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