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
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如独立董事因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原因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资格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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