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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6:24:42 股吧网页版
建工资源: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促使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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