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党委、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党委会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文件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三日前,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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