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
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公司集中审批决策、各责任主体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谨慎、适度基础上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
(三)坚持“投资主体、管理主体、损益承担主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原则;
(四)坚持投融资一体化原则,即责任主体应对投资事项的投资金额、资金分类、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运用做出细致分析,尤其应对自有资金投出后的后续资金的融资计划提前制定方案;
(五)坚持合法合规基础上的自有资金(资本金)最小化原则。如涉及合作事项,原则上应与合作方同步实缴到位。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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