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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6:27:42 股吧网页版
建工资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其
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 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参股企业;

(八) 被担保人为金融子企业的;

(九) 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无直接股权关系并互保;

(十) 被担保人存在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十一)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二) 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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