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用途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将此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相关负责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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