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上市后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政府有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如适用),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如适用):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