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为规范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第九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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