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非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2) 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3) 至少有一名成员应当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如独立董事因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原因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资格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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