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662 证券简称:建工资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向全体董事提供以
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等;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指引第 1 号》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
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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