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9
关于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收入真实性。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经销商销售均认定为买断式经销模式;合作开发商销售服务费率分别为 16.66%、16.71%;报告期内主要合作开发商存在异常情况,包括注册资本为 0、实缴资本为 0、成立不久即与公司合作、专门为公司服务等,存在员工、前员工持股或兼职的合作开发商和经销商;宝鸡市永通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品物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存在自主直销模式和合作开发模式,报告期内存在由自主直销客户转变为合作开发客户情形。中介机构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回函不符金额分别为18,355.32 万元、17,425.10 万元,经调节后相符的金额分别为 18,355.31 万元、16,087.70 万元;核查的合作开发商销售收入占合作开发模式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52%和53.44%。
请公司:(1)说明将经销商认定为买断式销售的具体判断依据;(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作开发商销售服务费率,说明公司合作开发商销售服务费率的公允性和合理性;(3)说明各主要合作开发商存在异常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存在员工、前员工持股或兼职的合作开发商和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起始合作时间、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相关员工或前员工信息、属于员工或前员工、属于持股或兼职等,说明其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交易真实性;(4)说明对同一客户同时存在自主直销模式和合作开发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毛利率、销售费用率、净利率等说明报告期内存在自主直销客户转变为合作开发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和公司经营特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大额回函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调节后仍回函不符金额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说明“对合作开发商销售收入的流水核查占合作开发模式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52%、53.44%”具体核查程序、具体比例的含义及充分性、核查结论;结合具体核查程序说明公司收入真实性。
2.关于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与宜宾环保、昭通直饮水和邛崃市临邛川力阀门销售部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请公司结合市场价格、第三方交易价格等,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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