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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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光伏电站业务 ...... 7
第三节 签署页 ......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4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4 年 8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出
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词语的释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相同。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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