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665 证券简称:宏伟供应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兼并收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股权类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
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
(三)其他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其他对于公司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公司规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
第八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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