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665 证券简称:宏伟供应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