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665 证券简称:宏伟供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
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范关联 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制订本规范,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
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
间在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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