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666 证券简称:深圳中基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表述 全文:“股东会”表述。因该修订所涉
及条目众多,若《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 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 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董事会可以根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依
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大会表决。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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