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4666 证券简称:深圳中基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规范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保管董事会印章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3 日书面会议通知董事、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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