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4666 证券简称:深圳中基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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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以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一)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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