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67 证券简称:小草数字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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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内蒙古小草数字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68,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总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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