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罗安琪、邓沫容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在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
议决议;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
议决议;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公告的《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召集人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www.neeq.com.cn)予以公告。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内蒙古小草数字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以外的议案进行讨论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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