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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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港丰公路 1230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其他方式(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1 名,持有公司股份 96,33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其他方式(通讯)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96,333,300 股,同意 96,33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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