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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6:07:36 股吧网页版
江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68 证券简称:江锅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上市后三年的股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做出的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等情况将发生变更,需要根据上市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们认为,公司因上述事项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制定<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系列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充分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治理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能够维护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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