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68 证券简称:江锅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2025年5月2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新
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者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及进行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由公司管理层根据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与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包括预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提议启动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四)提出拟选聘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应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如实提供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务所基本信息、资质证照,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承办项目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件,诚信记录等;
(二)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能够完成各类型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的项目人员配备和质控、复核体系;
(五)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因审计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相关机构的处罚,或者在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情形;
(六)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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