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68 证券简称:江锅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2025年5月2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及其股东、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若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以下简称“不可抗力”)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
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控股股东(如有)及实际控制人(如有)或主要股东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期间应当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主要股东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公开承诺。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主要股东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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