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668 证券简称:江锅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及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
有)、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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