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2
声明事项......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8
二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29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江锅 指 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上市 所上市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系江锅股份前身,曾用
江锅有限 指 名张家港市圣诺江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化工机
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圣江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前身
华昌集团 指 江苏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职工持股会 指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江南旭日 指 张家港市江南旭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股东
常州瑞良 指 常州瑞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金茂创投 指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金港资产 指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主要股东 指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统称
全国股转公司、全国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新三板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证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商、申万宏源
中汇会计师、审计机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中汇、发行人会
计师
评估机构、江苏中企 指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华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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