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1
声明事项...... 5
正 文...... 7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更新......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用工...... 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0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1
二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51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51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53
《审核问询函》问题 1.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影响...... 53
《审核问询函》问题 3.部分产品未获取监检证书即出厂的合规性...... 72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其他问题 ...... 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江锅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2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江锅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5年12月
31 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
下简称“报告期”),本所现对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核查期”)发行人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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