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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5:39:01 股吧网页版
德硕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交易事项,如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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