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达到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因达到上述第 2 项启动条件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6、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7、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且不致使回购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进行公告。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