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为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
办理。
第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 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 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 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