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56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如下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作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
公告编号:2025-056
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作出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作出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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