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23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4
问题 10、其他问题...... 4
(1)关于产品质量。...... 4
(2)社保、公积金缴纳合法合规性。...... 6
(3)房屋租赁瑕疵。...... 14
第二部分 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的更新...... 1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3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
二十二、发行人涉及的其他事项...... 39
二十三、结论性法律意见...... 42
附件一:德硕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4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23 号
致: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交所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
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出具《北京金诚同达
(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了北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
此外,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5 年 1-6 月份的财务数据(容诚会计师就该等
财务数据情况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2025] 230Z4957 号《审计报告》,连同此前已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228 号、容诚审字[2025]230Z0742 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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