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669 证券简称:德硕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对该规划的修改是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二、修订后具体内容
公司拟修订《浙江德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如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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