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证券代码:874670 证券简称:高腾机电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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