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高腾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已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会议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6 日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5 年 5 月 6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王坚先生的主持
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
代表股份 57,383,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下午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3 名,持有股份57,383,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中董事周勋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383,15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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