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51 号
致: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9:00 在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根据该公告,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72.07%股份的股东沈江湧书面提交的《关于审议公司章程的议案》,提请在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沈江湧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身份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含线上方式),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698,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67%。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51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97%。
除上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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