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74671 证券简称:吉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经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
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