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74671 证券简称:吉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经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
为,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应以每10股表示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预定股权登记日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股本总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兼顾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以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坏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照法定分配顺序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时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股本除外),
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
的利润分配形式、时间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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