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3 17:49:00 股吧网页版
吉宝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74671 证券简称:吉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经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四 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
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经理、副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如有)的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单位是董事会,披露责任人为董事长、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 十 二 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为刊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