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74671 证券简称:吉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公司已经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经理有效行使职权和勤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提高经理班子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浙江吉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机构现设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可以设副经理若干名。
第三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所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聘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经理、副经理(如有)和财务负责人的解聘、聘任和任期按照《公
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如有)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
副经理(如有)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经理本人提出
解聘的理由。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经理机构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如有)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经理负有以下职责: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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