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672 证券简称:爱思益普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爱思益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爱思益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爱思益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不设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依法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和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需要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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