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19:38:43 股吧网页版
爱思益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672 证券简称:爱思益普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爱思益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爱思益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说明和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情形一”),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情形二”)时,则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一
的,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二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完整明确、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较高,预计能够有效发挥价格稳定作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回购股票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且增持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此外,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一
的,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情形二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
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为稳定股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