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关于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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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闽理非诉字[2024]第 200-01 号
致: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稀土”)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宓、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为本次挂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下发的《关于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特此出具《关于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金龙稀土、申 指 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整体变
请挂牌公司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责任公司
金龙有限 指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系公司之前身
福建省国资委、实际 指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控制人
控股股东、厦门钨业 指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49.SH)
福建稀土集团 指 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
的控股股东
福建冶金 指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钨业
控股股东稀土集团的控股股东
冶控投资 指 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汀龙投资 指 汀龙稀材(长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及
员工持股平台
海丝一号 指 福建省海丝一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北方稀土 指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11.SH),系
公司股东
嘉兴颀安 指 嘉兴颀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比亚迪 指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002594.SZ,01211.HK),系公司股东
长汀国投 指 长汀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创合鑫材 指 创合鑫材(厦门)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公司股东
嘉泰绿能 指 嘉泰绿能(长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汀润投资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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