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关于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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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085 号
致: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晓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等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和《公司章程》等),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证券持有人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治理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与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30 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1005 号 D 栋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钟可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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