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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9:26:01 股吧网页版
金龙稀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4673 证券简称:金龙稀土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办法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和《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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