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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19:02:43 股吧网页版
金龙稀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874673 证券简称:金龙稀土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担
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
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抵押等方
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持股比例 90%(不含 9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超过持股比例,且应要求被担保的合资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
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有权部门所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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